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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嘉禾代理“NERU DESIGN”商标异议成功
时间:2023-08-31

我公司: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尼鲁设计作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名义为雪诺必克(杭州)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指定在第8类商品上申请的61694935号“”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最终成功。


商标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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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NERU DESIGN WORKS”作为异议人商号同名主打品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在我国国内建立起了极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取自其文字内容,且指定使用在与异议人主营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侵犯了异议人商号权并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且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多次恶意复制、模仿抢注异议人品牌商标,严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二、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已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文字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如“NANGA"、“PENDLETON” 、“NATAL DESIGN" 等,且已有多家企业对其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多件商标提出异议,此种一致程度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有害于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当被核准注册。

三、被异议人明知异议人的“NERU DESIGN WORKS”商标,将高度近似的商标注册在异议人在先使用的类似商品上,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极易引起公众的混淆与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四、本案中异议人品牌通过异议人的持续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与异议人形成唯一指定关系。加之,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高度近似,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异议商标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61694935号“NERU DESIGN”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