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商标对比图如下:
对比可知,争议商标中的英文为“MOKE”,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为“E-MOKE”,其中“E-”使用在“运载工具和运输工具”商品上代表的是车的能源为“电动”,在商标中的显著性极弱。因此,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在于英文“MOKE”,取自申请人的企业商号。争议商标中的英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两者完全构成近似商标,应当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情简述:
商标对比图如下:
对比可知,争议商标中的英文为“MOKE”,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为“E-MOKE”,其中“E-”使用在“运载工具和运输工具”商品上代表的是车的能源为“电动”,在商标中的显著性极弱。因此,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在于英文“MOKE”,取自申请人的企业商号。争议商标中的英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两者完全构成近似商标,应当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