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繁为简战术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应用 - 成功案例 - 专利案件 - 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成功案例

专利案件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专利案件

化繁为简战术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应用
时间:2022-03-24

文/张敏

实用新型专利在授权前仅经过程序审查,其专利稳定性难以确定,因此,利用实用新型专利进行维权,法院通常会要求专利权人提交专利评价报告。若专利评价报告的结论为负面,且被侵权方利用评价报告中的相关证据对该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必然会给专利权人的维权之路造成极大障碍。

1案情简介


本案是上海某公司向苏州某公司(专利权人,我方委托人)针对专利号为201820837535.8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2021年0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决定,最终维持了涉案专利全部有效。


请求人在本次无效宣告程序中引用的无效理由为: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并提供了11份专利文献作为证据评价权利要求1-10的创造性,其中证据1和证据2是涉案专利评价报告中所用的证据,且评价报告给出的结论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10具有创造性。


在具体无效请求意见中,请求方选择分别以证据3、证据5和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其他证据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在具体的无效请求意见中,请求方主张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板、电机驱动板和电机固定架的结构及其连接关系未做清楚限定和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第3款和第4款;而上述相关的技术特征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


我方接受专利权人委托,对上述案情进行整体分析后,与专利权人的技术人员进行充分的技术沟通,最终确定将答复重点放在关键区别技术特征上,即固定件的设置方式及其作用。针对该答复点,我方并未针对各个证据是否公开了某一部件进行争辩,而是对各个证据的技术方案进行解释,分析该技术方案所在领域以及该技术特征在该技术方案中的作用,最终得出某一部件结构或者作用与涉案专利固定件结构或作用不同的结论。


2案例解读


本次无效程序涉及的证据较多,若在答复过程中仍针对请求方的意见进行一一反驳,必然会分散合议组对技术方案本身的关注力度。采取上述化繁为简的方式进行意见阐述,能使合议组在有限的时间内对不同技术方案进行专业、客观、充分的了解,这对于技术方案创造性的判断是极为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