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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方圆嘉禾代理“SABINA MUSAYEV”商标无效宣告成功
时间:2024-09-24

我公司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贰即壹有限公司TWO AS ONE LTD委托,对深圳市脚上芭蕾服饰鞋业有限公司指定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的第32330877号“SABINA MUSAYEV”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最终取得成功。

一、本案中,被申请入名下共计申请注册17件商标。其中包括在不同商品/服务类别注册的5件“SABINA MUSAYEV”商标,该5件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SABINA MUSAYEV”商标完全相同,难谓巧合。被申请人另注册了如“ELENA VOTSI”、“RULAGALAYINI”、“PAOLA FABRIS”、“ATTICO PUMP”、“LEANDRAMEDINE”、“NEOUS MULE”等与国外服装穿搭博主姓名、珠宝设计师姓名相同以及与国外服装、鞋等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第25、第35类商品/服务上的“SABINA MUSAYEV”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被申请人作为服饰鞋业经营公司,其对国内外服装、鞋业及其该行业内设计师及博主等的姓名、品牌应较为了解,但其仍在相关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上述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被申请人对此却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被申请人多次恶意摹仿申请人显著性较强的知名品牌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显然是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三、“SABINA MUSAYEV”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并长期使用的品牌,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就在中国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以色列注册并使用的“SABINA MUSAYEV”商标选用相同英文,且与申请人被授权姓名同名主打品牌的文字构成实质性相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并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行为,且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