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难谓正当,方圆嘉禾代理“STASH-PRO”商标无效宣告成功 - 成功案例 - 商标案件 - 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成功案例

商标案件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商标案件

注册难谓正当,方圆嘉禾代理“STASH-PRO”商标无效宣告成功
时间:2024-06-25

我公司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索海尔·丹拉吉·沙阿委托,对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指定在第34类商品上申请的第41851514号“STASH-PRO”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最终取得成功。


一、被申请人名下拥有近200件商标,其中绝大多数核准使用在第34类商品上,包括“acti Tube”、“BACKWOODS”、“BEAUTIFUL BURNS” 、“BLADE HOOKAH”、“Brando Moon及图”、“Cheapweed” 、“DIMEBAGS”、“GANJA GIRLS”、“MONSTER MIX”、“JUICY BLUNT”等与国外烟草、烟具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经异议审理不予核准注册,或已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设计来源,其行为难谓正当。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申请人“STASH-PRO”商标早在2017年就已经在印度成功注册,经过申请人在中国长期、广泛的使用宣传,早已在中国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完全属于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严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