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嘉禾代理“OK JLO LIBSI MARKAH及图”商标异议成功
时间:2024-06-25
我公司: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利比士马克士贸易独资公司 Libsi Markah Trading Company Sole proprietorship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名义为李守法指定在第14类商品上申请的第54847239号“OK JLO LIBSI MARKAH及图”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最终成功。
一、本案中,异议人提交证据证明,“OK JLO及图” 非英文固有词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经异议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主体文字外观与异议人上述商标的图形完全相同,且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独创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并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二、本案被异议人基于特定关系,而明知异议人品牌商标,将高度近似的商标注册在异议人主营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双方在市场上共存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54847239号“OK JLO LIBSI MARKAH及图”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