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上海福丰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名义为常州三色羽毛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指定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的第67629639号“NIYIKOW”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最终成功。
商标对比图:
一、被异议商标“NIYIKOW”指定使用于第28类“玩具;锻炼身体器械”等商品上,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NIYIKOW”商标。异议人提供的产品宣传手册、带有“NIYIKOW” 品牌标识的握力器订购单、带有“NIYIKOW”品牌标识的拼图玩具订购单、异议人产品实图、在国内电商平台销售握力器产品的截图、销售订单及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发货照片及物流信息等证据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日前,异议人已在“握力器;拼图玩具”等商品上使用“NIYIKOW”商标,并使之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达到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NIYIKOW” 完全相同,指定商品与异议人产品亦具有一定关联,因此,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了对异议人使用在先的商标的摹仿和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二、被异议人作为一家明确经营“体育文化信息咨询;体育用品、健身器材”的小微企业,在23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86件商标,行业跨度较大,还包含了多件有较强行业属性及资质要求的特殊类别,显然超出其经营能力;名下商标还多与他人显著性较强商标相同或近似,部分商标被多家不同的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具有小范围内囤积他人知名品牌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有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易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与影响。
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67629639号“NIYIKOW”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