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艾戴克有限责任公司I.DEK S.R.L.委托,对广东艾戴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指定在第02类商品上申请的第51117474号“I.DEK”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最终取得成功。
一、“广州涂亿科技有限公司”是申请人关于“I.DEK”品牌在中国大陆的独家经销商,被申请人“广东艾戴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其为“I.DEK”品牌在中国的市场营销而专门成立的企业。2021年7月,刘应健与申请人之间的邮件中对其未经申请人许可注册申请人商标的行为进行了自认。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的“i.dek” 商标已在中国进行了宣传使用和销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也进行了业务合作,被申请人是知晓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存在,在此情况下,未经申请人同意,在与申请人主营产品相关联的类别上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和商号完全相同的商标,被申请人亦未提交争议商标的相关使用证据,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册管理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本案中申请人“i.dek”品牌通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加之,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若非刻意摹仿是很难设计出如此“雷同”的商标。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申请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三、被申请人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挤占合法经营者的优质商标资源,违反了基本的社会公共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对我国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损害,并且造成对他人特定民事权益的损害,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