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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嘉禾代理“K KOELENHOF WINERY & BOTTLING”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时间:2024-01-09

一、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企业系列品牌,本身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代表性,再加上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二、以“KOELENHOF WINERY & BOTTLING”为显著识别的申请商标与以“FATCAN”为显著识别的引证商标1、以“KABINETT”为显著识别的引证商标2在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代表含义、外观的设计以及呼叫内容方面差异显著,完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


商标对比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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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显著部分及呼叫方面分析:申请商标以英文“KOELENHOF WINERY & BOTTLING”为商标的显著部分与识别重点,呼叫为“KOELENHOF WINERY BOTTLING”。引证商标1以英文“FATCAN”为商标的显著部分与识别重点,呼叫为“FATCAN”。引证商标2以“KABINETT”为商标的显著部分与识别重点,呼叫为“KABINETT”。


2、从外观分析:申请商标中所含图形的外部设计似帷帐的顶部一般,左右两侧以对称设计的图形呈现,似翻滚的波浪一般;内部以锦旗状设计的图案填充,锦旗状图案的中间位置以白色镂空设计的字母“K”设计,与英文部分“KOELENHOF”的首字母“K”相呼应,各英文字母以较粗的线条勾勒而成;下方的英文“WINERY & BOTTLING”,以纤细的线条勾勒而成,并且在英文字母的开头与结尾处保留明显的尖端设计。这样,使得申请商标呈现出端庄、严谨的视觉效果。引证商标1中所含图形选用王冠图形、凤凰图案、盾牌图案设计而成,其中盾牌图案中间以镂空设计的字母“F、A、T、C”为基础设计而成的,与英文“FATCAN”相呼应;英文“FATCAN”设计于图形的下方,选用标准的宋体字呈现,笔画有粗细变化,横细竖粗,末端带有装饰,与上方图形相结合,点明了上方图形内部图案的设计原型,增强了整个商标标识的整体性。引证商标2中图形位于整个商标标识的上半部分,其外部选用屏风状图案为背景,其上方以王冠状图案设计,其左右两侧分别以狮子图案装饰。图形的中间位置以字母“K”填充,其下方以葡萄造型设计的图案呈现。下方以丝带状图案设计,其内部以英文“KABINETT”填充,增强了整个商标标识的层次设计效果。


3、从含义分析:申请商标以英文“KOELENHOF WINERY & BOTTLING”为显著识别,再加上其中图形内所含字母“K”取自英文“KOELENHOF”的首字母,其代表含义与“KOELENHO”一致。申请商标在实际推广中与中文“豪富庄园”相结合进行推广,这样赋予申请商标以明确的中文含义,即为“豪富庄园”。引证商标1中含有明确的英文“FATCAN”,故引证商标1整体代表“FATCAN”之意。经查询“FATCAN”为“法特坎”之意。引证商标2中含有明确的英文“KABINETT”,故引证商标2代表的便是“KABINETT”之意,英文“KABINETT”取自引证商标2权利人凯宾尼(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凯宾尼”的谐音形式,其对应的是“凯宾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