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方圆嘉禾代理“AQF”商标无效宣告成功
时间:2023-08-11
案情简述
一、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多次抢注申请人主打品牌并明码标价的售卖,显然申请人品牌已经成为被申请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且被申请人名下其他注册商标还多与他人显著性较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在多类别上进行商标的抢注、售卖,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名下其他注册商标,甚至还涉嫌抢注公共资源。此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带动了不良社会风气,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二、“AQF”作为申请人主打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在我国国内建立起了极高的知名度,具有较高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且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三、本案中申请人品牌通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且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指定关系。加之,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文字相同,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故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