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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方圆嘉禾代理“XELERO”商标异议成功
时间:2023-08-11

我公司: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小丹尼尔·马文·沃勒梅尔 DANIEL MARVIN WERREMEYER JR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名义为莆田市城厢区古威邦鞋服商行指定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的60553303号“图片”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最终成功。

商标对比图:

图片
一、异议人以XELERO”为核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对“XELERO”品牌长期使用过程中使得“XELERO”品牌已经与异议人形成了特定的、唯一的对应关系,并且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形成一定的市场占有量,深受消费者喜爱。并且异议人非常注重“XELERO”品牌的保护,不仅在美国、瑞士以及国际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将对“XELERO”品牌的保护纳入到更为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范畴,而且其公司因赛得鞋业有限公司InStride Shoes LLC与其关联公司“Xelero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研发出的一项帮助人们在更少疼痛的情况下更轻松地行走和跑步的鞋子获得了专利保护。足以可见,异议人对“XELERO”商标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XELERO”为异议人所独创,经过多年的倾力经营,取得了极高的声誉。异议人的“XELERO”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较高影响力。
二、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在中国的生产商-双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同属于福建省莆田市,属于相同地区。并且,由被异议人从属的行业属性、经营范围以及异议人在中国的生产商的行业属性可知,被异议人完全知晓异议人的“XELERO”品牌,足以可见其复制、摹仿的恶意动机。
三、异议人的“xeleroshoes.com”域名创建于2009年5月6日,并且,该域名经过使用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XELERO”与异议人的“xeleroshoes.com”域名的核心部分选用相同的英文设计。故,被异议商标“XELERO”与异议人的域名定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在先域名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四、被异议人作为商标抢注人,多次重复抢注异议人的“XELERO”品牌,其“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明显。被异议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商标共三件,全部是对异议人“XELERO”品牌的抄袭摹仿,可见,被异议人重复抢注异议人“XELERO”品牌的主观恶意已经昭然若揭。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60553303号“XELERO”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