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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嘉禾代理“FATIMA LOPES”商标异议成功
时间:2023-07-07

我公司: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法蒂玛·玛丽亚·平托·洛佩斯 FÁTIMA MARIA PINTO LOPES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名义为薛宾指定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的第59980012号“FATIMA LOPES”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最终成功。


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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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ATIMA LOPES”是著名的葡萄牙时装设计师以其姓名为基础所打造的知名服装品牌,经过异议人的长期使用推广,“FATIMA LOPES”为更多的消费公众所知晓,并在中国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姓名权以及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二、“FATIMA LOPES”已经与异议人形成唯一指定关系。而被异议人作为商标抢注人,其注册商标并非是善意打造企业品牌的需要,而完全是看中了商标所能带来的经济价值而申请注册的。并且,目前被异议人正以3.5万元的价格售卖被异议商标,足以可见,被异议人抢注异议人的“FATIMA LOPES”品牌完全是为了向异议人索要高价的商标售卖费用,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对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被异议人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义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时提交了伪造的营业执照,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其主观恶意明显,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59980012号“FATIMA LOPES”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