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商标对比图如下:
一、“Stay Strong”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并长期使用的品牌,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就在中国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核心英文与申请人“Stay Strong”商标英文构成相同,且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被宣告无效。
二、“Stay Strong”系列品牌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推广已形成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而被申请人在完全知晓申请人“Stay Strong”系列品牌商标的前提下将与之相近似的争议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严重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三、被申请人作为商标抢注人,除将争议商标进行注册外,还将他人品牌商标进行抢注,其“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明显。被申请人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挤占合法经营者的优质商标资源,违反了基本的社会公共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对我国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损害,并且造成对他人特定民事权益的损害,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四、被申请人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义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伪造的营业执照,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的情形。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应当依法予以无效宣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