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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方圆嘉禾代理“SHOOZAS”商标异议成功
时间:2023-05-09
我公司: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本多有限责任公司BENDUO LLC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名义为伊思高鞋护理有限公司  EASYGO SHOE CARE LIMITED指定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的57842687号“SHOOZAS”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最终成功。


案情简述

商标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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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被异议人“伊思高鞋护理有限公司”是一家香港公司,从2021年06月到2022年02月,不到一年的时间被异议人就申请注册了37件商标,37件商标涉及44种品牌种类,此种注册情况已经超出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所需;且被异议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商标标识多是恶意抄袭国外知名品牌,甚至在设计上都完全相同,其“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明显。可见被异议人注册商标的目的并非使用而是将商标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买卖,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二、“SHOOZAS”作为异议人在先使用品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在我国国内建立起了极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之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且指定使用在异议人在先使用具有高度关联的类似商品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被异议人多次恶意抢注异议人商标,名下注册商标还多与他人显著性较强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行为,易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四、被异议人明知异议人在先使用品牌商标,将文字完全相同的商标注册在异议人在先使用的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市场上的共存极易引起混淆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五、本案中异议人品牌通过异议人的持续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与异议人形成唯一指定关系。加之,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完全相同,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故其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57842687号“SHOOZAS”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