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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方圆嘉禾代理“HAPPYKIT”商标异议成功
时间:2023-04-26
我公司: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MK 创新有限责任公司MK INNOVATIONS LLC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名义为义乌市古埠贸易有限公司指定在第34类商品上申请的第59384989号“HAPPYKIT”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最终成功。

商标对比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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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异议人作为位于浙江省的贸易公司,其与异议人在中国的企业处于相同地域,其明知异议人的“HAPPYKIT”商标。被异议人将高度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在异议人在先使用的类似商品上,两商标在市场上的共存极易引起混淆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不予以注册。一、“HAPPYKIT”作为异议人的主打品牌,早已于2015年9月8日在美国成功注册,并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在中国大陆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有较高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与之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且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
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4类别“烟草”等商品上,而被异议人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烟草,烟草行业并非普通行业,需要特殊的准入资质以及专卖许可证。因此,被异议人在第34类别上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四、本案中异议人“HAPPYKIT”品牌通过异议人的持续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加之,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完全相同,若非刻意摹仿是很难设计出如此“雷同”的商标。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五、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名下还申请注册有国外其他知名品牌,被异议人注册他人商标而不使用的行为,挤占了合法经营者的优质商标资源,违反了基本的社会公共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对我国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损害,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当被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59384989号“HAPPYKIT”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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