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经过长时间的努力精心设计而成,是申请人打造自己“若冲休闲”品牌的开端。其中包含着申请人企业独特的设计理念,完成后的商标更是申请人的心血之作,具有显著性、独创性,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在显著部分、呼叫、整体外观及含义上差异甚远,完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的显著部分是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决定商标的整体形象并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
本案中,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若冲休闲”,呼叫为“ruò chōnɡ xiū xián”。引证商标1-3的显著部分为图形,对于纯图形商标的呼叫一般以其权利人企业字号进行呼叫,故引证商标1呼叫为“泽盖文化传媒”;引证商标3呼叫为“新雅希子皮具店”;因引证商标2权利人为个人“彭昌蝶”,故引证商标2无呼叫。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整体按照图形、汉字的顺序上下排列。汉字“若冲休闲”位于商标整体中心位置,为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以黑体进行书写,横平竖直,粗细均匀,给消费者以质朴沉稳,浑厚有力之感。图形部分仅起到修饰、衬托汉字部分的作用。引证商标1为单纯的图形商标,图形部分是由双“D”所组成的腕表图形,与引证商标1权利人所打造的DAVI DESIGN品牌双D腕表相对应。引证商标2为单纯的图形商标,图形部分以圆形为边框,中心部分是呈平躺样式的蝙蝠侠上半身,尖尖的两个角展现其特点,坚实有力的双肩刻画了一个强大令人安心的英雄形象,将中心部分的蝙蝠设计成星星的形状更是表达了其商标权利人对于未来的美好期盼。引证商标3所刻画图形为风车图形,在整体外观上给人以风车形正在旋转的错觉,形成了独特的错觉美感。
申请商标有明确的汉字“若冲休闲”来表达其含义,源自申请商标申请人“杭州若冲休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字号“若冲休闲”,具有唯一指向性,引证商标1源自引证商标1权利人所打造的品牌“DAVI DESIGN”品牌双D腕表;引证商标2为其权利人“彭昌蝶”所囤积的众多商标之一,不具有任何含义,更不可能进行任何使用,其注册商标并非以使用为目的。引证商标3所表达其权利人对于广大消费者最美好的祝愿。
三、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不仅在部分要素上具有明显的差异,在商标的整体上也有着显著的区分,不应判为近似。
综上,本案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之间的整体区别十分明显,相关公众基于认知能够区分开来,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