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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嘉禾代理“IRLOTEX”商标异议成功
时间:2023-03-11
我公司: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IRLOTEX EUROPE 2 SLU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名义为厦门格兰威尔机电有限公司指定在第21类商品上申请的第51313245号“IRLOTEX”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最终成功。

一、被异议商标文字构成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并且使用在异议人长期主营具有高度关联的类似商品上,共存市场必然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致使异议人利益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文字表现形式系完整取自异议人在先美术作品,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著作权,并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就与被异议人“厦门格兰威尔机电有限公司”以及关联公司“吉尔普斯(厦门)实业有限公司”有着明确的贸易往来,明知异议人商号同名品牌,仍将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的被异议商标注册在异议人长期主营具有高度关联的类似商品上,严重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被异议人多次反复抄袭模仿异议人知名品牌,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且名下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行为,易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异议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当被核准注册。
四、本案中异议人品牌通过异议人的持续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加之,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相同,若非刻意摹仿是很难设计出如此“雷同”的商标。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51313245号“IRLOTEX”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