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具体含义、显著部分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完全可以起到指引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1、申请商标由英文“DAVID'S ANGEL”及图形构成,图形只起背景、修饰性作用,故,申请商标中的英文元素“DAVID'S ANGEL”便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1的显著识别部分为英文“FRED PERRY”,引证商标2的显著识别部分为英文“SOLVIL ET TITUS”,引证商标3为单纯图形商标,无其他构成要素,故其显著识别部分就是图形本身。
2、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图形部分由橄榄枝和丝带编织成花环的形状,并在底部配有蝴蝶结的装饰,文字部分为“David’s Angel”,字体经过艺术设计,飘逸潇洒,商标整体为黑白色,给人一种简洁大方、沉稳可靠的视觉感受;引证商标1图形部分为金色的桂冠花环,文字为“FRED PERRY”,黑体书写,方正工整,标识整体采用金色和黑色,层次分明、重点突出,利于商标的识别和记忆;引证商标2由两支麦穗组成的圆弧状,文字为“SOLVIL ET TITUS”,宋体书写,方正硬挺,商标整体以灰色的长方形为背景,图文部分为黑色,层次分明,重点突出;引证商标3为纯图形商标,由花朵和叶子组成一条项链的形状,给人一种清新自然的感受,标识整体具有极高的艺术观赏性。
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渊源和深刻内涵。申请商标英文部分“David’s Angel”源自申请人企业总经理与他妻子的英文名字,蕴意温暖,含义独特。英文“Angel”源于希腊文angelos,有着天使的含义,天使代表着善良、纯洁,表明申请人是怀有善意来设计这个商标的,专心研发产品,一心为消费者服务。图形整体传达出积极进取,希望与美好。引证商标1取自其品牌创始人的名字,代表了打破阶级、追求自我价值;引证商标2传达的是“Time is Love”,已经成为跨时代的浪漫标记;引证商标3代表的是美好爱情和权利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1-3权利人的主营产品不同,其相应的消费领域与消费群体也会存在明显的不同,而且,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在地域上也没有交集,公众没有同时接触各商标的可能性。故,申请商标在实际中使用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