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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方圆嘉禾代理“中用集团 大道中用 赢造未来 CENTREYEA GROUP”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时间:2022-09-17
申请人福建中用集团有限公司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商标驳回决定不服,委托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最终维权成功。


案情简述

商标对比图如下:
图片

商标的显著部分是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决定商标的整体形象并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在实践中,鉴于图形部分不能发音,在对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进行识别时,消费者可直接以文字部分呼叫相关商标。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汉字“中用集团 大道中用 赢造未来”为整枚商标的显著部分,故,该商标以“中用集团 大道中用 赢造未来”进行呼叫。引证商标为整枚商标的显著部分,鉴于图形并不方便读取,但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和商业惯例,对于无明显呼叫的图形商标,一般均以其注册人的企业商号予以呼叫,故,引证商标以注册人“杭州扳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商号“扳手”为呼叫。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差别明显,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汉字采用黑体书写,融入了现代、科技和运动时尚感。图形整体描绘的是一个倒心形,代表着中心,图形部分仅为商标的修饰性要素,不起决定作用。引证商标为图形商标,整体外观类似于卡通画设计中的小房子,该商标的整体设计卡通充满童趣。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上差别明显,申请商标标识中“中用集团”取自申请人企业字号,整枚商标指向申请人,代表着申请人以消费者为核心,赢得客户的青睐,赢得未来,互利共赢的企业宗旨。引证商标为房子图形,无具体含义。

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在行业属性上差别明显,申请人主营物业管理、房地产经济服务;引证商标注册人主营技术开发等。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含义、外观以及呼叫上差别明显,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符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