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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方圆嘉禾代理“MAULI RITUALS”商标无效宣告维权成功
时间:2022-07-12

我公司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申请人委托,对易县双子座日用品电子商务销售部指定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的第25759220号“MAULI RITUALS”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简述


一、“MAULI”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申请人以英国注册商标为基础商标进行国际注册,并指定到澳大利亚、中国、印度、俄罗斯、美国等国家进行保护。可见,申请人对该品牌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构成高度近似,极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对比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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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商标由英文“MAULI RITUALS”构成,其中“RITUALS”为固有英文词汇,为“程序、仪式”之意,用于商标中并无实际的代表含义。因此,争议商标的核心词汇为“MAULI”,与申请人提供的在英国等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各引证商标所含英文“MAULI”完全相同,其含义、呼叫等方面完全相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并且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提供的在中国注册的引证商标外观完全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三、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提供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为公众熟知的化妆品类商品项目,其在产品的功能、用途、产品原料及面向的消费群体等多方面明显交叉,构成类似商品项目。争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所使用的产品构成类似商品。


四、被申请人作为商标抢注人,知晓申请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MAULI”品牌是显而易见的。被申请人属于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再加上争议商标将申请人提供的各引证商标的核心词汇完整包含,可以认为被申请人存在不正当的意图;而且,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具有高度独创性“MAULI”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如此巧合的事情几乎无法发生,被申请人的抄袭、摹仿的恶意非常明显。


五、“MAULI”系列品牌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推广已形成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而被申请人在完全知晓申请人“MAULI”系列品牌商标的前提下将与之相近似的争议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严重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