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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方圆嘉禾代理“爱丽丝”商标异议维权成功
时间:2022-07-12

我公司: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申请人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名义为南京佛勒都娜贸易有限公司指定在第40类商品上申请的第49273652号“爱丽丝”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最终维权成功。


案情简介


一、“ALICE IN GRAPELAND”商标是异议人所独创并长期使用的品牌,早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就在中国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爱丽丝”与异议人在国际成功注册的引证商标“ALICE IN GRAPELAND”的显著部分属于直接的互译关系,且指定使用在关联性极强的类似商品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


二、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就有着明确的贸易往来,明知异议人在先打造的品牌,仍将异议人在先商标对应中文形式的被异议商标注册在异议人长期主营具有高度关联的类似商品上,严重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2020-08-27)之前就有着明确的贸易往来,尤其是“郑俊杰”作为被异议人公司法人(西班牙第一位华人侍酒师),明知异议人商号及系列品牌而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三、被异议人多次反复抄袭模仿异议人知名品牌,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且名下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行为,易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异议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当被核准注册。


被异议人“南京佛勒都娜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申请注册有527件商标,类别横跨37个类别,甚至包括第4类、第5类、第13类等极为特殊的产品类别,完全超出了一个企业正常的经营发展需要,被异议人的抄袭他人主打品牌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对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四、本案中异议人品牌通过异议人的持续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49273652号“爱丽丝”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