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丹妮拉·罗乔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商标驳回决定不服,委托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最终维权成功。
案情简述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均含有图形要素,但仅起到修饰作用,基于商标中包含的文字的不同,使得两商标代表的含义及显著部分明显不同。
商标对比图如下:
显著部分在商标给人的整体印象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因而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应占有更大的权重,显著部分是否相同或近似以及近似程度,往往决定商标整体上是否构成近似。具体到本案中:申请商标标识中的图形为背景,围绕文字设计而成。基于相关公众以文字作为识读与呼叫的重点的习惯,所以,申请商标中文字“SUNIELA BEACH”无疑为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引证商标均是由图形与文字组合而成。图形仅起到修饰作用,文字无疑为公众识读的重点。所以,引证商标以文字“CORDAS”为显著部分。
在呼叫上,双方商标明显呼叫内容不同、呼叫长短不同,根本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可见,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图形”要素,但图形要素在商标中仅起到修饰的作用,围绕中心语设计而成,根本不是其主体识别部分,并不影响商标的整体显著性。所以,相关公众只要稍加注意,就能将双方商标进行明确区分,根本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不同的出处与代表意义,申请商标整体含义具有典型的指代意义,整体代表了“带有Suniela标识的海滩用品”的含义。引证商标图形是围绕文字设计而成,中心语“CORDAS”直译为“字符串”,并且该英文词汇明显是指向该注册人企业商号“考特茨”。
申请商标整体以图形、字母为元素,运用美术造型设计而成。整体标识通过流畅的线条勾勒出一个圆形的轮廓,整体呈现出一片沙滩的景象。图形下方用字母装饰,整体设计精致、巧妙,与主题相契合。引证商标图形围绕文字设计而成,整体形似苏州的特色拱桥,整体给人一种清新、淡雅的简洁、时尚之感。可见,两商标整体构成、构图呈现均区别明显。
二、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案部分仅仅起到装饰作用,在商标中的显著性较弱,两商标在整体含义、呼叫和外观上差别明显,完全符合上述审查标准但书部分所述情形,据此应认定两商标不构成近似。
三、申请商标“SUNIELA BEACH及图”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地使用与推广,与申请人已经形成特定指向性关系,在我国也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并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