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方圆嘉禾代理“ACOUSTUNE”商标无效宣告成功
时间:2024-05-08
我公司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株式会社彼科索PIXEL Inc委托,对江门市大峡谷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指定在第09类商品上申请的第49825772号“ACOUSTUNE”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最终取得成功。
商标对比图:

一、争议商标英文“ACOUSTUNE”与引证商标英文“ACOUSTUNE”仅字体稍有不同,构成相同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耳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信机器和设备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关联性,属于具有关联性的商品。加之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其完全相同实难谓巧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在中国长期、广泛的使用宣传,早已在中国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完全属于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严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三、本案中申请人“ACOUSTUNE”品牌通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定关系。加之,争议商标“ACOUSTUNE”与申请人“ACOUSTUNE”商标构成相同商标,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故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