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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方圆嘉禾代理“TERPAC”商标异议维权成功
时间:2022-11-24

我公司: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特派克塑料国际有限公司Terpac Plastics International Inc.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名义为常熟利丰塑业有限公司指定在第21类商品上申请的第53990949号“TERPAC”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最终维权成功。


一、被异议商标“TERPAC”与异议人的企业商号完全相同,而异议人于2005年12月1日就已经在加拿大享有了对“TERPAC”的在先字号权,时间明显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并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与异议人主营产品高度关联的商品上。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必然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企业商号相联系,致使异议人利益受到损害。该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二、“TERPAC”商标是异议人所独创并长期使用的品牌,早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就在中国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TERPAC”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标识“TERPAC”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且指定使用在关联性极强的类似商品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


三、“TERPAC”系列品牌商标经异议人的长期推广已形成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而被异议人作为异议人被授权人合作方相同地域的同行业者在完全知晓异议人“TERPAC”系列品牌商标的前提下将与之文字构成以及外观设计完全相同的被异议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严重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四、TERPAC”是异议人于2016年5月18日便创作完成的作品,“诸暨市万泰塑业有限公司”是异议人在中国的被授权企业,“诸暨市万泰塑业有限公司”对其进行了作品登记,由此可知,异议人对“TERPAC”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之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五、被异议人作为商标抢注人,除将被异议商标进行注册外,被异议人还复制、抄袭多件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其“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明显。被异议人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挤占合法经营者的优质商标资源,违反了基本的社会公共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对我国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损害,并且造成对他人特定民事权益的损害,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53990949号“TERPAC”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