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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嘉禾代理“CAPERUCITA TINTA”商标无效宣告维权成功
时间:2022-11-24

我公司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托雷欧利亚有限公司 TORRE ORIA, S.L.委托,对酩醍酒业(上海)有限公司指定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的第23233419号“CAPERUCITA TINTA”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简述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显著性较强的长期主打品牌商标实质性相同或近似,并且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共存市场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对比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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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人主打品牌商标文字构成,并非固有、常见英文词汇,而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 ,整体显著性较强。基于我国公众对不常见的英文单词构成的商标认读与识别习惯,常常是以首个英文词汇或首个英文词汇组合为核心内容,即英文“CAPERUCITA TINTA”为申请人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内容。


上述列表商标对比可知,争议商标完整取自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双方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构成相同,均采用“CAPERUCITA TINTA”,共存市场,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2.争议商标指定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品同属于第33类别,包含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重合。已经构成了类似。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二、申请人品牌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在中国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较高影响力。被申请人属于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恶意注册争议商标且注册在类似商品上,其注册商标就是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三、被申请人作为商标抢注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多次恶意反复抄袭模仿申请人知名品牌,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易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