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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嘉禾代理某国际公司“摩珂”商标无效宣告维权成功
时间:2022-10-18

案情简述:

一、“MOKE”是申请人的主打的汽车品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申请时间明显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因此,申请人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商标权。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对比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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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可知,争议商标中的英文为“MOKE”,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为“E-MOKE”,其中“E-”使用在“运载工具和运输工具”商品上代表的是车的能源为“电动”,在商标中的显著性极弱。因此,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在于英文“MOKE”,取自申请人的企业商号。争议商标中的英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两者完全构成近似商标,应当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三、“MOKE”作为申请人打造的汽车品牌,已经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成功注册。申请人“MOKE”品牌通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定关系。


四、争议商标中的英文部分与申请人的企业商号完全相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五、被申请人作为商标抢注人,知晓申请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MOKE”品牌是显而易见的。被申请人属于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加之争议商标“MOKE”与申请人“MOKE”商标高度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故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